条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条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